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日前印发了《关于<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山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统计,《征求意见稿》共分为总则、名录登记、从业管理、行为评价及监督检查、附则等五章,具体细分为三十四条。
根据《征求意见稿》,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省财政厅依托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向社会公开、全国共享。在山东省域外注册的代理机构在山东省域内从业的,与本省代理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提出申请进入目录后,省财政厅为其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征求意见稿》规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六项条件,分别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指由本代理机构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未在其他代理机构注册。而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征求意见稿》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制度,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和行为评价。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财政部门可以根据行为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对于财政部门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具体包括九个方面:一是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二是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三是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四是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五是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情况;六是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七是档案管理情况;八是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情况;九是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及实施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据了解,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10月18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liuchangscz@shandong.cn
传真电话:0531-82669590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大路3号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